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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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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5日讯(见习记者 王金瑞) 2021年全国两会如期举行。中国网财经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

  周振海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赋予人民银行新的职责和使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周振海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应当充分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体现市场化导向,并吸收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对此,周振海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

  一是确立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为加强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建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综合协调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增加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增强人民银行工作的宏观性、协调性、权威性。

  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危机防范、危机应对和周期管理等维度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体系,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的准确性;前瞻性开发和储备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理顺政策传导。

  三是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扩充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健全市场化利率管理手段,完善货币政策决策信息支撑系统,建立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的有效对接。

  (二)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

  一是落实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相关职责。明确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增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在履行存款保险职能时具有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以便于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是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牵头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框架,切实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建立清晰的风险处置损失分担机制和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守住防范化解金融机构的第一道防线;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

  四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明确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估、识别、监测分析、并表监管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实施;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措施。

  (三)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

  一是将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包括对重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重要金融监管规则的统筹制定权、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金融业网络安全、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征信业管理、信用评级业管理等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并对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规定。

  三是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职责赋予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协调和主导地位,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普惠金融工作。

  四是完善人民币管理职责。将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法定形式之一,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的法律责任;增加纪念币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规定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反假、防伪职责,并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人民币反假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职责和地位。

  (四)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一是结合人民银行履职实际,依法扩充检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对人民银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均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包括宏观审慎管理、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统计、征信业管理、支付管理、反恐怖融资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权。

  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根据履职实际,增加人民银行监管手段,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人民银行实施检查监督及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定,加强人民银行的非现场检查监督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制度、评价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非检查类监管措施。

  三是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条款。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成本,提高罚款数额上限;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增加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人民银行的全部职责范围。

  四是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明确“建议检查权”的主体层级,进一步明确“建议检查权”的实施流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责任划分等。

  五是提升行政许可法律层级。将人民银行现有的依据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方式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如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银行账户开户许可、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设定。

(责任编辑: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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